文章分類    全文檢索      
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 公司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為由訴員工敗訴 2014-09-01

公司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為由訴員工敗訴

       (本案例僅供參考,敬請各客戶遇到類似情形時,加強防範)

  某日上午,小夏和他的舊同事小殷同時在北京市一中院領到了勝訴的終審判決。此前,因為先後從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鳥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跳槽,兩人被公司起訴,公司以違反了競業禁止協議為由,分別向二人索賠違約金50萬元和20萬元。

  由於《勞動合同法》24日剛進入三審,其中競業禁止條款也屢次修改,此案備受關注。

  11名辭職員工被訴

  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更新為小夏、小殷二人及其同事免費代理此案,據其介紹,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期間,11名員工陸續從阿博泰克公司辭職。去年9、10月間,該公司將11名辭職員工訴至勞動仲裁機構,後對2人撤訴,餘下9人中3人與公司和解,6人仲裁勝訴。公司不服,訴至法院,其中4起案件員工一審勝訴,另2起尚未判決。公司隨後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而小夏和小殷兩案,在4起案件中率先以勝訴告終。

  法官介紹,小夏曾與阿博泰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定》,工作2年多後,2005年7月,小夏向公司提出辭職並獲批准。後阿博泰克公司得知,小夏進入其競爭夥伴北京某教育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任職,遂以其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夏支付違約金,並解除與某教育技術公司的勞動合同。

  “補償金”無據  公司敗訴

  按照《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向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員工按年度支付一定補償,數額不得少於員工在企業最後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對此,阿博泰克公司表示,其已經向員工支付了補償金,但並未提交相關證據,鑒於此,法院認為其訴訟請求於法無據。

  謝更新表示,阿博泰克公司所稱的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每月工資50%中,含有5%的競業禁止補償金。”其認為,這完全是企業利用其簽約的強勢地位,單方面作出的解釋。且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所得,與補償金的性質有根本不同。所以企業的“補償金”一說完全站不住腳。

  “企業有權維護自己的權利,但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界限。”謝更新認為,企業不能要求所有員工都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畢竟在公司中掌握商業秘密的只是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