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    全文檢索      
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2 給單位造成損失,扣減員工工資應參考什麼標準? 2016-11-01

案情簡介

  某民營企業的技術員周某,在一次生產設備檢修過程中,由於疏忽大意,輸入錯誤資料,給公司造成近50萬元的損失。事後,公司領導告訴他,要他賠償30萬,這筆賠償款以後從周某工資裡扣除,每月只給他保留生活費500元。周某雖然同意承擔這筆損失,但是他認為,公司每月扣除的工資太多,他想知道,扣減工資來賠款是否應該有標準?

 

【分析】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如果嚴格遵守生產章程、操作流程,沒有違反勞動紀律且本人也不存在過錯,則屬於正常工作的履職行為,而不應當由勞動者承擔相關損失。而本案中該技術員周某因工作疏忽給企業造成了重大損失,因此應當根據其在損失發生中的過錯程度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這一賠償責任,如果員工與企業之間不存在異議,那麼就賠償的履行方式上,雙方可以協商採取一次性賠償或者按月從工資裡扣減的賠償方式予以解決。本案中,周某已經認可了具體的賠償數額,且同意採取企業從本人工資裡扣減賠償的方式,但該公司扣減的幅度是違法的。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賠款後的每月工資餘額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扣減的數額也不能超過本人工資的20%。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來源:廣東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