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    全文檢索      
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 用化名出具的欠條有效嗎? 2014-09-01

用化名出具的欠條有效嗎?

[案情]

  2001年,被告張三(化名)到原告李四(化名)的汽車配件店購買配件,欠原告配件款2760元。2002年2月9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要貨款,被告只給付了60元,另2700元無力償付。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條,被告故意隱瞞其真實名字,以假名“張五”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了2700元的欠條。事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貨款未果,訴至法院。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活動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被告購買了原告的配件,應給付相應的貨款。被告在無錢給付的情況下,故意隱瞞自己的真實名字向原告出具欠條,其目的並不是延期給付,而是想借此賴帳。儘管被告用“張五”的假名出具欠條,但該欠條是被告親筆書寫,且欠條的內容是被告的真實意示表示,故對此欠條予以認定。法院遂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償付原告配件款2700元。

[點評]

  在一般的簡易購銷活動中,當事人之間大多是口頭約定交易的方式,在一時無法清結的情況下,也大多是以出具欠條的方式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一些別有用心的就會在上面做文章,通常所見的如“今欠到李師傅貨款2000元”中“李師傅”指稱不明,易產生糾紛,還有就是本案所指的用家名出具欠條的。對這類案件的處理,首先應把握其性質,定性為那種糾紛,如本案就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其次要按照合同的有關的原理來解釋有關爭議的問題,如本案被告購買了原告的配件,應該給付貨款,被告以假名出具欠條,只要欠條的主要內容不違法,不是違背其真實意示表示,該欠條就合法有效,至於其中的某一部分不是很明確,存在瑕疵,並不因此而影響其整體的效力。再次根據產生爭議的來源來確定其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如本案被告就是故意設置障礙,其行為可以認定為欺詐,對一方以欺詐行為作出的意示,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儘管本案被告出具的欠條的欠款人為“張五”,但該欠條是被告所寫,其內容能夠反映被告的欠款情況,因而法院認定其欠款人為被告。

  當然,本案中舉證的關鍵在於認定欠條的確由被告親手所寫,因此本案需要進行筆跡鑒定。故筆者建議,在簽訂任何形式的協議時,必須首先核實簽訂人的姓名,最好能在協議中讓其注明身份證號碼,或者把身份證影本作為協定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