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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由協力廠商開具專用發票 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015-07-07

日期:2015-07-07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從銷貨方取得協力廠商開具的專用發票,是不是能抵扣稅款?答案是:不能!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案例】

  廈門國稅稽查局對廈門某科技有限公司立案檢查,該公司兼職業務員同個人合作採購筆記型電腦,並取得泉州某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進項抵扣。經查實,泉州某有限公司稅務會計陳某為牟取開票手續費,利用職務之便,在無真實業務交易的情況下,虛構貨物交易事實,以收取開票額2.5%-5%開票手續費,通過中間人,以泉州某有限公司的名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廈門某科技有限公司行為屬“從銷貨方取得協力廠商開具的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的行為,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稽查局查補該公司增值稅款、企業所得稅合計147335.65元,並處一倍罰款。

 鏈接:

  1.在帳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拒不申報,是偷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增值稅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售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同時根據該條例的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開展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46號)第三條的規定:“虛假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辦理出口退(免)稅和財務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