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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遇到無期限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貼花問題不可以忽視 | 2015-07-24 |
日期:2015-7-2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案情概況:
A公司2011年至2013年在某寫字樓辦公,由於與出租方有良好的合作關係,所以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未設定租賃期限且合同金額只有日租1500元。A公司對租賃合同沒有貼印花稅票。2015年稅務稽查小組在稅務檢查中發現了該問題,認定應當繳納相應的印花稅。該公司被責令補繳印花稅1600余元,被罰款800余元,並被加收相應的滯納金。
案情分析:
A公司財務人員解釋:我公司與出租方有良好的合作關係,故2011年所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沒有設定租賃期限。由於印花稅是根據合同所載金額進行繳納,而合同中的金額只有日租金1500元/天,據此計算后稅額過少,我們也就忽視了印花稅的繳納。
檢查員解釋:根據相關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以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該公司最終認同了稽查員的觀點,同意補繳相應的稅款。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法規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以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處理結果:
根據相關法規該公司被責令補繳相應的印花稅1600余元,被罰款800余元,並被加收相應的滯納金。
稅官建議:
無租賃期限房屋租賃合同沒有具體的租賃金額,企業不能因此而忽視印花稅貼花問題,對這類合同,可以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計稅,補貼印花。對待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