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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逾期多享优惠:600多万元税款追缴入库 2015-07-27

日期:2015-07-24 来源:中国税网

  在对外资企业A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在检查期外的帐目中,该企业存在违规提取设备折旧问题。为此,检查人员扩大了检查所属期,并认真梳理分析企业帐目,果然,有了新发现。

 查前分析 目标企业疑点浮现

  014年3月,A公司被纳入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检查计画。在赴企业实地检查前,检查人员对A企业进行了案头分析。

  检查人员调阅征管系统信息了解到,A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为日本某株式会社投资的外资企业,主要从事电线组装、电子基板组装、电子接外挂程式制造和销售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主要出口欧美市场。A企业2008年~2012年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5年中企业所得税税率逐步由18%调整至25%。

  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拟对A企业2011年~2013年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在深入剖析企业投资结构、分析组织形式后,认为A企业在以下几方面有涉税疑点,有待进一步核查。

  其一,A企业为日本某株式会社在大连的独资企业,而日本某株式会社又是美国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该单位股权关系较为复杂,A企业在检查年度其股权有无变动,是否对其纳税情况产生影响,有待调查。

  其二,从企业经营情况看,A企业产品主要出口给关联企业,且每年管理费用巨大,2011、2012、2013年分别为1.4亿多元、1亿多元和9222万元。为何管理费用如此巨大,企业可能存在通过转让定价、支付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转移利润的情况。

  其三,A企业生产规模较大,成本核算较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其是否存在成本人为调节情况,有无多结转成本,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有待核实。

  其四,A企业属电子产品生产型企业,这类企业生产设备一般更新换代较快。A企业是否存在生产设备已停止使用,仍然计提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属要进一步调查。

  

 实地核查 企业少缴所得税

  在随后进行的实地检查中,检查人员根据查前分析情况,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调查,但A企业财务人员告知检查人员,大连市国税局国际税收处遵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正对A企业股权变更、专利费、管理费关联方支付情况,以及转移定价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得知这一情况后,检查人员及时向分局领导和上级部门请示,为避免重复检查,根据A企业实际情况,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及时调整检查思路,将检查重点集中在企业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结转方向上。

  检查人员对A企业的帐簿、经营合同、发票等涉税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在企业帐簿的成本项目中,检查人员发现企业生产设备数量众多,并且每年计提的折旧数额较大。

  为了核实生产设备的使用情况,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生产设备进行了实地核查。在企业电镀车间,检查人员发现车间内共有4条生产线,其中一条锡铅电镀生产线处于停用状态。经询问车间管理人员得知,该条生产线已停止使用较长时间。检查人员立即着手核查企业固定资产使用维护记录,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情况,发现该条锡铅电镀生产线2008年已经因污染问题停止使用,但A企业2008年~2012年仍继续对该条生产线计提折旧,共少缴税款31.9万元。

  由于A企业锡铅电镀生产线停止使用仍计提折旧问题,发生在2008~2010年度纳税期间,已超出该局原定2011年~2013年的检查时间,故检查人员请示上级批准,将A企业税务检查所属期间扩展至2008年~2013年。

  检查所属期间扩展后,检查人员并没有将目光局限在企业折旧问题上,而是对A企业2008年~2010年所有帐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检查。

  这一查,果然查出了新问题。

  检查人员发现,A企业2008年~2012年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税率外,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享受了追加投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检查人员认为,A企业在2008年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仍将其追加投资形成的所得按照“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规定申报纳税,属违规操作,企业因此少缴企业所得税612万元。

  

 依法约谈 未缴税款顺利入库

  对于检查人员作出的结论,A企业并不认同。企业相关人员向税务机关陈述了自己的意见。

  A企业认为,根据财税〔2002〕56号文件的规定,A企业2004年追加投资1500万美元,其在纳税时应在2005年、2006年度就投资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度就其投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企业2005年追加投资2000万美元,按照上述规定其追加投资所得应在2006年、2007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度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因此,A企业财务人员在2008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追加投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乘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得出的金额,确认了追加投资所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种做法是比照税收优惠相关政策执行,并无不妥。

  对于企业的观点,检查人员并不认同。检查人员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A企业上述追加投资所得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继续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录中,相关政策已有规定,2008年1月1日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后,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之前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为充分反映企业涉税诉求,维护企业涉税权益,检查人员将企业观点和诉求及时、完整地向上级机关进行了汇报,并就当年企业追加投资后,在新法颁布实施的过渡阶段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请求上级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予以政策指导。为慎重起见,大连市国税局相关部门重新对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涉税政策法规,以及适用条件等进行梳理、研究和确认。最终确定,检查人员依据政策法规无误,作出决定合理恰当,A企业2008年以后,不应继续享受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为消除企业疑虑,使其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意见,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人员多次约谈A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了详细的税法宣讲和政策辅导。经过税务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企业人员最终认识到,由于自身对税收政策学习、理解不到位,造成了涉税帐目处理和纳税申报上出现失误,以致少缴税款。最终,企业接受了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的处理意见,补缴了因政策理解偏差少缴的612万元税款,因违规提取设备折旧少缴税款31.9万元、滞纳金16.1万元。

  

【点评】

  本案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在检查期外发现企业存在违规提取折旧问题后,没有松懈,通过扩展检查期,仔细梳理分析企业帐目资讯,最终发现了涉案企业在所得税缴纳方面的违法问题。而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恰恰发生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衔接过渡期间,这反映出在税收政策变更的过渡期,由于新旧政策交替,往往存在着税收违法的隐患。对于税务人员来说,把好政策关非常重要。

  分析本案的发生缘由,思考案件的查办过程和结果,有助于税务机关提高管理水准。

  其一,税务机关在制定新的税收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的连贯性。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税收政策也需与时俱进,但应使政策制定保持一定延续性和一致性,以避免政策效果打折扣,并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产生税收风险。

  其二,加强政策把关,强化税收管理。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稽查实践中,应注意税收政策变更期间,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规范、到位。应重点审核企业税收优惠适用条件有无变化、政策衔接执行有无失当情况,对税收征管中发现的疑点要及时核实,认真审核,加强管理。

  其三,加强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税法辅导和宣传工作。通过专业的政策宣讲和专项涉税辅导服务,提高企业对税法的理解和认识,提高税法遵从度的同时,降低企业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