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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利用POS機收貨款隱瞞收入,企業既補稅又被罰! 2015-08-07

日期:2015-08-07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近日,廈門市國稅稽查局披露了一家服裝企業通過網路銷售貨物和POS機收取貨款,隱瞞銷售收入400多萬元的偷稅案件。

【案例】

  2014年,稽查局接到舉報稱,某服飾有限公司在銷售貨物時採取不入帳隱瞞收入和不如實申報納稅的方式,進行偷稅。稽查局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調查,依法對該公司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實地檢查,並調取了該公司的帳冊、報表和有關資料。但經初步檢查,並未找到其隱瞞收入的明顯證據。在未查獲有效線索、常規思路難以突破的情況下,案件陷入僵局。

  一般來說,此類服裝企業的銷售方式有線上線下兩種,客戶基本上為個人消費者,結算方式多為現金、刷卡或網路支付,且多不開發票,貨物、資金往來情況較為複雜,調查取證難度大,對檢查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檢查人員對該企業的產銷鏈條進行了細緻的摸排、走訪,瞭解到該企業存在專賣店、加盟店、經銷商、網店等多種銷售管道。再結合對企業的現場及其帳冊資料分析,發現可能存在未將所有銷售收入入帳的諸多疑點。

  檢查部門開展多次討論,群策群力,要求檢查人員調整思路,迅速敲定了新的檢查方案——調取協力廠商資料。檢查組先後趕赴了某電商公司總部以及有關的金融機構,成功調取了涉案企業在該電商平臺的銷售資料、用於結算收入的銀行帳戶資金情況以及實際使用POS機收款的情況等。其賬外經營、隱瞞銷售收入不予申報的事實浮出水面。

  檢查組掌握到的大量資料攻破了涉案企業人員的防線。據交待,其線上上銷售商品時在帳面上並未及時記入,而是待至反季時以庫存商品清理的名義,將低於實際成交價的“銷售額”記帳,實現隱瞞收入。

  經查,該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間,共隱瞞銷售收入447萬餘元。市國稅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應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款共計119萬餘元,按日加收滯納金,對偷稅行為處以罰款計41萬餘元的決定,並將該偷稅行為移送公安部門進一步查處。  

  

【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