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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研發費加計扣除處理不當被查,快看看錯哪兒了 2015-08-28

日期:2015-08-28 國家稅務總局

  A公司存在製造研究開發項目,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存在擴大加計扣除範圍問題,合計多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近600萬元。稅務機關遂對企業做出處理,責令其補繳了相應稅款,並加處滯納金及罰款。

【案情概況】

  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營石墨製品的製造與銷售,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企業從2012年開始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在稅收檢查中,檢查人員發現A公司擅自擴大了研發人員的範圍,將生產。銷售等其他部門人員混入研發人員加計扣除名單,擴大加計扣除範圍。檢查人員逐認定該行為,違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的規定,要求該公司對不應加計扣除的費用予以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責令其補繳了相應稅款,并加處滯納金與罰款。

【案情分析】

  在上述情況中,該企業的研發主要由研發人員工資、研發設備折舊和研發耗用材料組成,從事研發的人員占公司人員比例偏高。檢查人員隨即將申報加計扣除的研發人員姓名與人員信息表進行比對,逐一查找出其對應的部門、職務學歷等信息。發現有部份屬於生產、銷售等其他部門的人員也進入了加計扣除範圍。

  企業解釋由於該企業研發過程中會試制一些產品,部份生產人員會做一些輔助工作,與研發活動相關。另外,每個項目會有一些管理人員,這些管理人員也與研發活動相關。檢查人員認為,生產人員輔助做一些產品試制工作,其本職工作仍是生產,並不符合國稅發[2008]116號,“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這個範疇,項目管理人員也有其“營銷、企劃”等本職工作並不直接參與研發,企業的解釋並不合情合理。

  檢查人員告知,企業研發人員工資支出加計扣除的範圍,應嚴格按規定所述的範圍執行。不直接參與研發的企業人員,不得計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

  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上述企業行為做出調整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并責令其補繳了相應稅款,加處滯納金與罰款的稅務處理決定。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63號)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權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第十四條 企業研發開發費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准確、匯總額計算不准確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

【處理結果】

  根據相關規定,稅務局對A公司作出責令補繳相應稅款,並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及加處罰款的稅務處理決定。

【稅官建議】

  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由於比較難管理,檢查難度大,往往會出現涉稅問題。企業財務人員應當認真審核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範圍,避免造成企業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