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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訴葉某持假證文憑簽訂勞動合同案 2014-09-01

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訴葉某持假證文憑簽訂勞動合同案

【問題提示】

    勞動者持假文憑冒稱專業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效力如何?


【案情】


    原告(被上訴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被告(上訴人):葉某。

  原告訴稱:被告葉某以欺詐的手段,使原、被告簽訂了聘用合同,要求確認原、被告訂立的合同無效;被告還應退回原告多發放的工資350元;不同意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

  被告辯稱:我雖然沒有大學文憑,但原告在招聘時對此已經了解。雙方約定月薪為2000元。現同意與原告解除合同,但原告在2000年2月僅支付其工資1000元,故原告就補發工資1000元;並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000元及替代通知期工資2000元。


【審判】


(一)一審情況

  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1999年8月,××公司通過上海市職業介紹中心舉辦的招聘活動,聘得持有上海財經大學(工商行政管理專業)文憑的葉某為公司銷售經理,雙方於1999年8月12日簽訂聘用合同,合同約定銷售經理的月薪為2000元,合同期限至2001年8月11日止。2000年2月29日,××公司查實葉某所持文憑系偽造的,遂通知葉某自2000年3月1日起解除合同。嗣後葉某領取××公司支付的2000年2月份的工資1000元。2000年3月8日葉某向上海市盧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訴,要求××公司支付部分工資及解除合同補償金。該委裁決:××公司應支付葉某2月份工資1000元,並支付補償金及替代通知工資人民幣4000元。××公司不服,於同年5月11日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1999年8月12日××公司與葉某簽訂的聘用合同。

   2、證書編號為9500798的上海財經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複印件。

   3、2000年2月29日上海財經大學綜合檔案室出具的“證書編號為9500798葉某畢業證書查無此人”的證明。

   4、2000年2月29日××公司解除葉某勞動合同關係的通知。

   5、××公司人員結構圖。

   6、2000年2月××公司工資支付明細表。

   7、上海市盧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盧勞仲辦字(2000)第84號裁決書。

   8、當事人陳述。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和法院審查,足資認定。

  

  上海市盧灣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葉某持偽造的文憑致使××公司與其訂立聘用合同,這種採取欺騙手段所設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葉某稱××公司明知其無文憑而聘用其,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採信。雖然雙方所訂立的合同無效,但葉某在××公司作為銷售經理,已經付出了勞動,××公司理應支付葉某勞動報酬。××公司任意調整葉某工資,沒有法律依據,不予准許。××公司已支付葉某2000年2月份工資1000元,故尚應補付葉某工資1000元。鑒於雙方所訂立的是無效合同之事實,因此葉某要求獲得提前解除合同的補償金及替代期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五十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與葉某於1999年8月12日簽訂的期限為1999年8月12日至2001年8月11日的聘用合同無效。

  上海××建材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5日內支付葉某2000年2月份部分工資10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公司與葉某各半負擔。


(二審情況) 


  上訴人訴稱:其於1999年8月10日面試時,××公司即知道其所持大學本科文憑是假的,仍於1999年8月12日與其簽訂了聘用合同。故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撤銷原判主文第一項,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有效;被上訴人××公司支付補償金及替代通知期工資計4000元。

  被上訴人辯稱:2000年1月其對葉某的學歷產生懷疑,2000年2月29日查實葉某所持文憑是假的。葉某以欺詐手段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不同意上訴人葉某的上訴主張。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後,充分肯定了一審法院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本案事實和證據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上訴人葉某在人才交流活動中,未能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學歷證書,採取欺詐手段欺騙用人單位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葉某與××公司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葉某上訴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有效並由聚和公司支補償金及替代通知期的工資,沒有依據。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葉某負擔。


【評析】


  本案是一起勞動者持假文憑冒稱專業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新類型案件。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勞動者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對該勞動合同無效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當事人雙方各應承擔何種責任。

  1、葉某是否採取欺詐手段與聚和公司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雙向選擇,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不利侵犯各方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與個人在互相選擇時,應當據實向對方介紹各自的基本情況和要求,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或者其他相關材料。用人單位公開招聘人才,應當出具有關部門批准其設立的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並如實公佈擬聘用人員的數量、崗位以及所要求的學歷、職稱和有關待遇等條件。個人應聘時應當出示身份證、工作證、學歷證等有效證件,並如實提供本人履歷。用人單位與個人確定聘用關係時,應當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公司在專業人才交流市場招聘銷售專業人員,並提出了對所需人員的要求,其中對學歷的要求是大專以上。葉某在自己所寫的個人簡歷上寫明其學歷是大學,並提供了證書編號為9500798的是上海財經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文憑。××公司有理由相信葉某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受專業教育,因此選聘葉某為銷售部經理。葉某認為××公司在與其面談時已知道其不符合應聘條件,卻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這一說法葉某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2000年1月××公司根據葉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實績對葉某的學歷產生懷疑,同年2月29日查實葉某應聘時所持文憑是假的,並認為葉某不具備擔任銷售經理職務所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葉某未能如實提供學歷等情況的行為侵犯了××公司選擇適當的專業人才擔任銷售經理的合法權益,屬於欺詐行為。因此,葉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2、葉某與××公司對勞動合同無效各應承擔何種責任。

  中國《勞動法》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確認葉某與××公司之間勞動合同無效後,葉某與××公司的關係恢複到雙方訂立勞動合同前的狀態。葉某要求××公司按照解除有效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沒有依據,葉某不能作為受《勞動法》保護的主體取得應有的補償。

  ××公司認為葉某被查明不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後,只能按銷售員C級月薪650元標準領取2000年2月工資,因雙方未就這一問題進行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且葉某在××公司銷售經理崗位工作至2000年2月,所以葉某仍應得到該月的勞動報酬。××公司應向葉某支付2000年2月足額工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