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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與中國××企業有限公司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14-09-01

×××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與中國××企業有限公司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有關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

 
    上訴人(原審被告):×××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南湖路××商住大樓。

   法定代表人:張A,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B,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企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紅荔西路7024號××大廈15樓。

   法定代表人:李C,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D,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E,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案件基本事實

  1994年10月8日,中國××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前稱××發展(深圳)有限公司)簽訂《深圳民航大廈A段+0.00以下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A公司承建深圳民航大廈(後更名為子悅合)A段+0.00以下工程A幢4層,建築面積10442.65平方米;合同工期為86日歷天,開工日期為1994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為1995年2月20日;合同總價款為19617596元(包括工程建造費、施工技術措施費、建築安裝工程保險費、風險費在內,其中土建工程19337157元,安裝工程280439元);承包方式:按合同價內容規定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按國家規定由承建方交納的各種稅收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由A公司向稅務部門支付;合同生效後15日內,B公司付給A公司合同總价款10%的預付款計196萬元;A公司於每月25日後4天內向B公司代表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及付款申請單各4份,B公司接報表後7日內審核完畢,並根據審核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計算工程進度款,於審核後5日支付A公司,否則工期相應順延;工程款支付達合同總價款的95%時,不再按進度付款,待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後扣留2%保修金後支付餘款;A公司向B公司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半個月內,向B公司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符合市有關審計部門規定之竣工結算材料。B公司自簽收之日起20日內審核完畢,審定後的結算書作為雙方結算工程款的依據。如A公司提供之結算資料完整無缺,B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將結算審核完畢,審定後15日內不支付工程結算款,則B公司應按施工企業計劃外貸款利率向A公司支付拖欠款額的利息;在本合同施工期內無事故者,發給總結算价0.5%的獎金。工程質量經驗收評定為優良,并按合同工期竣工,發給總結算價款1%的獎金。如評定為合格,則按合同總結算價款的1%予以扣罰。雙方還就設計變更、合同價款調整、竣工驗收等事項進行了約定。1995年2月16日,A公司開始進場施工,同年7月6日竣工。1996年8月6日,雙方對子悅台工程A段+0.00以下工程進行結算,確認造價為20301338.54元。同年12月9日,子悅台A段+0.00以下工程質量經深圳市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總站核定為優0良。1998年12月1日,B公司同意依約支付子悅台A段+0.00以下工程安全、優良獎304520.07元。

  1994年10月8日,A公司與B公司還簽訂了《深圳民航大廈B、C段+0.00以下工程工施合同》,約定:由A公司承建+0.00以下B幢3層、C幢4層,建築面積16653.63平方米;合同工期為145日歷天,開工日期1994年11月20日(以實際簽證為準),竣工日期1995年5月8日;包括工程建造費、施工技術措施費、建築安裝工程保險費、風險費在內,合同總價款為32646105元;合同生效後15日內,B公司付給A公司合同總價款10%的預付款計326萬元。關於承包方式、進度款支付方式及竣工結算、安全質量獎等方面的約定與《深圳民航大廈A段+0.00以下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相同。1995年4月12日,A公司開始施工。1996年1月15日,B、C段基礎工程竣工。同年12月9日,經深圳市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總站核定質量為優良。1997年6月19日,雙方對子悅台工程B、C段+0.00以下工程進行結算,確認造價為32145913.45元。1998年12月1日,B公司同意依約支付B、C段+0.00以下工程安全、優良獎482188.7元。

  1997年9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就子悅台工程B、C段+0.00以上簽訂《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A公司承建子悅台工程B、C段,建築面積70077平方米;按定標(或議標)規定總工期為510日歷天,開工日期1997年9月18日,竣工日期1999年1月18日;第19條約定了“工程進度款的核實及支付”:乙方(A公司)每月25日後4天內向甲方(B公司)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已完工程月報(包括形象進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如不按時報送,B公司不予支付工程進度款;B公司根據審核確認的工程量並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綜合價款或單價、取費標準計算的款額,於接到報表後6日內向A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A公司按合同向B公司遞交已完工程量報表後,B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審核完畢或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由此導致A公司經濟損失B公司承擔,工期相應順延;工程款支付達工程總造價的95%時,不再按進度付款,其餘工程款待竣工驗收後辦理竣工結算時支付;第24條“竣工結算”約定:甲方(B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將結算審核完畢並報送造價管理部門審定,或在簽收審定書後5天內不支付工程結算款,則從B公司簽收審定書後第16日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利率向乙方(A公司)支付拖欠款額的利息,並承擔每日按拖欠總額的萬分之三的罰金。1997年10月28日,A公司開始施工。因B公司未依約支付工程進度款,A公司多次停工。當施工至B段26層、C段27層時,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停工至今。2000年3月10日,雙方對子悅台B、C段+0.00以上工程已付工程款對賬,確認B公司付款47251318.87元。在二審庭審中,B公司根據同年4月18日的核對單主張實際付款為47751318.87元,A公司予以認可。同年3月13日,雙方對子悅台A、B、C段+0.00以下已付工程款對賬,確認B公司付款29666006元。在子悅台工程施工中,B公司代付A、B、C段+0.00以下工程水電費1108113.31元,代付B、C段+0.00以上工程水電費770572.54元。2000年5月31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還款計劃》,暫定應付欠款數額為6000萬元,但未實際履行。2001年4月19日,A公司起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2.07萬元。同年8月26日,A公司增加訴訟請求,請求確認A公司對子悅台工程享有折價和拍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期間,委托廣東E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E公司)對子悅台B、C段+0.00以上工程進行造價鑒定。2001年11月12日E公司出具《報告》(交換意見稿),子悅台B、C段+0.00以上工程造價為94087400.66元。經對《報告》(交換意見稿)質證後,E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出具粵誠基計字(2001)87號《報告》,確認子悅台B、C段+0.00以上工程造價91111341.14元。

  另查明:1995年6月28日,A公司與深圳D實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A公司承建D公司發包的子悅台A段+0.00以上工程。A公司於同年6月18日、7月14日給D公司出具兩張各100萬元的收據,收款內容寫明系A段主體工程預付款。B公司現持有該兩張收據,並據此主張該200萬元應屬其所付工程款。

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與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與B公司於1994年10月8日、1997年9月18日先後簽訂的3份《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且B公司子悅台工程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和許可,A公司具有承建該工程的施工資質,上述3份《施工合同》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A公司依約承建了子悅台工程A、B、C段+0.00以下工程,並經有關部門監定為質量優良,雙方為此於1996年8月6日、1997年6月19日分別對子悅台A段+0.00以下及B、C段+0.00以下進行了工程款結算,B公司應向A公司支付A段+0.00以下工程款20301338.54元,B、C段+0.00以下工程款32145913.45元,A、B、C段+0.00以下工程款共計52447252元。2000年3月13日雙方對賬確認,B公司已支付A、B、C段+0.00以下工程款為29666066.元。B公司尚欠A、B、C段+0.00以下工程款22781246元,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以下工程施工中,B公司代付水電費1108113.31元,故B公司實欠A、B、C段+0.00以下工程款為21673132.69元。依施工合同的約定,B公司應支付尚欠A、B、C段+0.00以下工程款21673132.69元,並應自結算之日起十六日起即1996年8月22日、1997年7月6日起,各以尚欠工程款21673132.69元的1/2即10836566.35元分別作為A段+0.00以下及B、C段+0.00以下尚欠的工程款,按施工企業向銀行同期計劃外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在進行B、C段+0.00以上工程施工中,因B公司拖欠巨額進度款,A公司被迫多次停工,B公司亦應對此承擔違約責任。A公司據此申請對B、C段+0.00以上工程款進行鑒定,以查明B公司拖欠金額,理據充分。B公司辯稱B、C段+0.00以下工程尚未竣工、不具備結算條件,因與施工合同關於其應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的約定不符,故不予采納。經E公司鑒定,B、C段+0.00以上工程款為91111341.14元。2000年3月10日,雙方對賬確認,B公司已支付B、C段+0.00以上工程款為47251318.87元。B公司以A公司出具的兩張收據為由,辯稱另有200萬元已付工程款在雙方對賬中遺漏,經查該兩張收據系D依其與A公司所簽子悅台A段+0.00以上施工合同的約定,向A公司支付子悅台工程A段+0.00以上預付款後由A公司所出具的,與B公司無關。故B公司關於應扣減兩張收據所載金額200萬元的抗辯顯屬無理,不予采納。B公司尚欠A公司B、C段+0.00以上工程款43860022.27元應予支付。在B、C段+0.00以上施工中,B公司代付水電費770572.54元,並提供了部分鋼筋,亦應予扣減。B公司關於工程款應衝銷其代付水電和代供鋼材款的抗辯有理,應予采納。E公司在審核確認B、C段+0.00以上工程款時已經扣減了B公司提供的鋼筋款,故上述尚欠工程款43860022.27元再扣減代付水電費770572.54元,B公司實欠工程款為43089449.73元。因B、C段+0.00以上工程未竣工系B公司拖欠巨額工程款造成,故B公司對上述實欠工程款應自A公司主張之日(即起訴日2001年4月19日)按約定以施工企業計劃外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每日萬分之三計付罰息。

  B公司於1998年12月1日同意支付A段+0.00以下及B、C段+0.00以下安全、質量獎共計786708.77元。對此項安全、質量獎,因符合A段+0.00以下及B、C段+0.00以下兩份施工合同的約定,B公司亦應向A公司支付。上述兩份施工合同對支付此項獎金並無期限的約定,且工程獎金不同於工程款,故B公司應自A公司主張之日(即起訴日2001年4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A公司關於上述獎金視同工程款從欠付時起計付利息的請求,因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綜上,B公司拖欠A、B、C段+0.00以下及B、C段+0.00以上工程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A公司雖因施工合同簽訂當時沒有法律規定承包人對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但依照《中民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之規定,主張對其承建的子悅台A段+0.00以下及B、C段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因工程獎金不屬於工程價款,故A公司訴請安全、優良獎視同工程款一並主張優先受償權不予采納。據此判決:一、B公司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A公司支付子悅台A、B、C段+0.00以下工程款21673132.69元及利息(其中10836566.35元自1996年8月22日起,10836566.34元自1997年7月5日起,按同期施工企業計劃外貸款利率計付利息)。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二、B公司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A公司支付子悅台B、C段+0.00以上工程款43089449.73元及利息、罰息(自2001年4月19日起按同期施工企業計劃外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每日萬分之三計付罰息)。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三、B公司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A公司支付安全、優良獎786708.77元及利息(自2001年4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四、A公司對子悅台A段+0.00以下及B、C段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在上述判項一、二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案件受理費510113.5元、鑒定費455000元,共計965113.5元,由A公司負擔289534.05元,B公司負擔675579.45元。

三、當事人上的請求與答辯理由

  B公司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指定的E公司對子悅台B、C段+0.00以上工程所作的造價鑒定存在明顯的錯誤,E公司土建專業方面人員未進入地盤現場實地對照點查,只是簡單地按照原圖紙和A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估算,很多實際上並未施工或圖紙上都不存在的工程也估算在內,對建材有多報和估價偏高的情況,對不存在的B段加層卻算出加層費用,混凝土價格偏高等等。一審法院對E公司所作鑒定輕信采納,嚴重損害了我公司的利益。子悅台B、C段+0.00以上工程,我公司已付工程款應為47751318.87元,一審法院少認定了50萬元。A、B、C三段+0.00以下工程雖已結算,但工程量明顯與事實不符,我公司要求對其重新鑒定。子悅台A、B、C三段+0.00以下工程,我公司已付款應為3166.6萬元,一審法院對我公司已付的其中200萬元不予認定是錯誤的。A公司出具收據時誤寫成“D公司”及“A段主體工程”,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認定,在應付工程款中扣除已付的200萬元。一審判決對工程款的利息計算方法存在錯誤,實際上A段與B、C段工程款的比例為38%:62%,兩段款項計息應以欠款總數按比例分別按年度起分別計息,同時利息應按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不應以計劃外非正常利率計取。子悅台B、C段+0.00以上工程未竣工,不應按合同約定的竣工結算前提下的利息、罰息計算。雖然子悅台A、B、C三段+0.00以下工程被評為優良,但地下室部分至今仍存在嚴重滲水,故請求取消質量優良獎金。綜上,請求對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進行改判;對一審判決第三項依法進行改判,駁回A公司要求支會優良獎的請求;一審訴訟費、鑒定費及上訴由A公司負擔。

  A公司答辯稱,E公司委派的兩名工程師是在B公司的地盤管理工程師、A公司的工程師、律師三方共同參與的情況下,按樓層逐層一點一點其同確定實際已經完成的工作量。B公司稱E公司未進入施工現場實地對照點查的說法純屬不負責任的說法,有雙方對現場勘查的確認記錄的簽字在案。B段在簽訂施工合同前的原設計圖紙為23層,後經市國土規劃部門批準為B、C段各27層,因此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就有了B段加層的合同附件的約定,E公司的審計報告是在經過核實對照A公司實際完成工作量後,仍采用了施工合同中的B段加層的計算方法,這種方法是遵守雙方所簽合同的約定和實際工程量的計算方法。B公司提出的混凝土的價格比泵送商品混凝土的市場信息價格高的說法,是因為泵送商品混凝土的市場信息價格僅是購買混凝土至工地的材料價格,而不包括指揮混凝土運輸車將混凝土倒入混凝土輸送泵內、由混凝土泵將混凝土送至相應的部位、然後進行澆灌、搗固、養護等由此發生的工程費用。子悅台A、B、C三段+0.00以下土建結構工程結算,雙方已在工程決算書上簽字蓋章確認,B公司從決算之日起到本案一審之前,從未對此決算有任何異議,現又要求重新審核結算,實屬無理纏訟。B公司稱由D公司支付的兩筆工程預付款共計200萬元是A公司開具收據時的錯誤,這明顯與事實不符。A公司在與D公司的工程款收取對賬單上對該款項的支付有明確的體現,財務憑證清楚,有A公司和商業銀行1998年1月7日的工程款收取和對單在卷。子悅台A、B、C段+0.00以下工程被評定為優良工程,同時在施工過程中沒有發生安全事故,B公司理應按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質量安全獎,其所稱地下室部分存在滲水是不實的。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與B公司先後簽訂的三份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一審法院認定為有效是正確的。關於子悅台B、C段+0.00以上工程造價的鑒定問題,一審法院委托的E公司具有工程造價鑒定資質,鑒定人員也具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一審期間,該院已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鑒定機構人員也到庭就有關情況作了說明,並根據質證情況對鑒定結論作出了相應調整。B公司上訴所提出的問題一審時已向鑒定機構提過,E公司針對所提問題再次到現場勘查後對工程造價進行了核減。因B公司上訴沒有提供新的充分證據對其主張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E公司所作的工程造價鑒定結論應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B公司拖欠子悅台A、B、C三段+0.00以下工程款應為21673072.69元,一審判決計算有誤。因無法確認分別拖欠A段+0.00以下和B、C段+0.00以下各欠多少工程款,一審法院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按1/2比例計算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並無不妥。一審判決按同期施工企業計劃外貸款利率計付利息是根據雙方合同條款的約定,B公司上訴主張按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缺乏事實依據。對于B公司拖欠子悅台B、C段+0.00以上工程款的利息、罰息計算問題,因雙方合同約定的“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款額的利息,並承擔每日按拖欠總額的萬分之三的罰金”是在竣工結算以后,而事實上B、C段+0.00以上工程尚未完工,不具備合同約定的利息加罰息的適用條件,故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並從A公司主張之日開始起算。B公司上訴主張子悅台B、C段+0.00以上工程已付工程款47751318.87元,而一審判決認定的數額比實際付款少了50萬元,A公司在二審庭審中對此予以認可,故B公司的主張成立。B公司認為一審判決對其在子悅台A、B、C三段+0.00以下已付的200萬元工程款不予認定是錯誤的,但從本案的証據情況來看,其所持有的收據上付款人是D公司,付款用途是A段主體工程預付款,B公司與A公司2000年3月13日對賬時也確認已付工程款是29666006,並非B公司上訴所稱的3166.6元,現B公司又沒有提供200萬元是其付款的其他証據,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B公司上訴要求對子悅台A、B、C三段+0.00以下工程造價進行鑒定依據不足,因雙方早于1996年8月6日和1997年6月19日在工程造價決算書上簽字蓋章確認,這是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應當具有合同的效力,B公司否認已做工程決算而主張進行鑒定不應予以支持。B公司上訴要求駁回A公司支付優良獎的請求,因支付優良獎是雙方合同的明確約定,且有深圳市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總站核定子悅台+0.00以下工程質量優良的証明,B公司又于1998年12月1日對支付安全優良獎的具體數額表示同意,現B公司未提供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有關証據,故B公司的此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三)項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5日以(2002)民一終字第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粵法經一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第三、四項;

 二、變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粵法經一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B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A公司支付子悅台A、B、C段+0.00以下工程款21673072.69元及利息(其中10836536.35元自1996年8月22日起,10836536.34元自1997年7月5日起,按同期施工企業計劃外貸款利率計付利息)。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變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粵法經一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B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A公司支付子悅台B、C段+0.00以上工程款42589449.73元及利息(自2001年4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等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510113.5元,由B公司負擔357079.45元,A公司負擔153034.05元。

五、對本案的解析

 1、關于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加罰息違約條款是否用的問題。多數人認為,雙方當事人在子悅台工程B、C段+0.00以上施工合同中分別約定了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及竣工結算後不支付工程結算款的違約責任。如果B公司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工期相應順延,由此導致A公司經濟損失B公司承擔;如果在工程已經竣工結算的情況下,B公司不支付工程結算款,則從B公司簽收審定書后第16日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利率向A公司支付拖欠款額的利息,並承擔每日按拖欠總額的萬分之三的罰金。也就是說,這兩種情況下的違約責任是不同的。本案的工程沒有竣工,當事人對拖欠工程款的具體數額尚有異議,所以才涉及到工程造價的鑒定問題。故B公司應按拖欠工程進度款的違約條款承擔責任,而不能按工程竣工結算情況下的違約條款來承擔責任,即不適用利息加罰息的違約條款。也有人認為,工程沒有完工並非會A公司的過錯所致,而是由于B公司沒有資金進行建設所致,雖然沒有達到完工的條件,應視為完工的條件已經成就,故沒有必要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

 2、關於利息的起算時間問題,即雙方對工程造價有異議,經過鑒定確定了工程款數額,那么利息究竟從何時計算合適呢?這個問題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各地掌握的也不一樣。對于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利息從何時起算,現在沒有統一的標準。一些人認為,應當從當事人主張之日起算,因為從當事人主張之日到鑒定結論作出之日,一般還要經過相當一段時間,如果這段時間的利息不予保護對施工方來說是不公平的。本案正是按這種意見判決的。還有人認為,應當從鑒定結論作出之次日起算。因為在這之前工程款的數額尚沒有確定,在實踐中發包方其實已多付工程款的情況也並不鮮見,只有鑒定結論作出后才能知道確切數額,故利息的起算時間從鑒定結論作出之次日起開始計算比較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