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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簽訂合同要用足國家稅收政策 2015-08-04

日期:2015-08-04來源:納稅服務網

  用好用足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有三含義:一是正確理解並運用國家稅收政策。稅收政策理解不當必須導致運用不當而使企業多交了不應該交的稅;或者使企業少交了應該繳納的稅收從而產生未來稅務稽查的風險。二是知道瞭解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並到當地稅務主管當局辦理有關的備案手續。因為根據國稅發[2008]111號文件和國稅發[2005]159號文件的規定,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要到當地稅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否則沒有資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的一種稅收照顧,如果能夠充分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最好的納稅籌畫。為此,企業為了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持相關的資料到當地稅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三是知道國家稅收政策的時效性,能清楚瞭解哪些政策失效,哪些政策有效。如果納籌畫博士方案不能跟上國家最新的稅收調整政策,那麼可能由合法變為不合法。稅收政策的時效性增加了納稅人納稅籌畫的難度,甚至納稅籌畫方案實施失敗。因此,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和用足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使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提前到合同簽定環節。

  [案例分析1:某企業簽定合同時用足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節稅的分析]

  (1)案情介紹

  甲公司為某大型建築安裝國有企業,發展良好,準備擴大經營規模。乙公司為同一市區的一家小型建築公司,處於資不抵債狀態(經評估,乙公司資產總額為2000萬元,負債總額為3000萬元)。經過研究,甲公司認為只有乙公司的房產為企業所需,該房產的帳面淨值為1000萬元,市場評估價為1200萬元。請問如何簽定合同實現節稅?

  (2)合同簽定方案及涉稅分析

  簽定合同方案一:甲公司以現金1200萬元直接與乙公司簽定購買房產的合同,乙公司宣佈破產。

  涉稅分析:

  合同方案一決定了已公司的業務流程是屬於資產買賣行為。按規定,乙公司銷售不動產應繳納的稅金為:

  ①營業稅60萬元(1200×5%);

  ②城建稅4.2萬元(60×7%);

  ③教育費附加1.8萬元(60×3%);

  ④企業所得稅33.5萬元(1200-1 000-60-4.2-1.8)×25%。

  乙公司稅金總計為:99.5元(60+4.2+1.8+ 33.5 ),所取得的轉讓收益為100.5萬元(1200-1000- 99.5 )。

  合同簽定方案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吸收合併合同。即乙公司的所有資產、負責和勞動力全部轉移到甲公司名下,乙公司註銷,甲公司承擔乙公司全部3000萬元債務。

  涉稅分析:

  方案二屬於產權交易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規定,此次交易過程中涉及到的貨物轉移無需繳納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的規定,本次交易屬於吸收合併,屬於產權轉讓的範疇,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的轉移不征營業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在被兼併企業的資產總額小於或等於負債的情況下,合併企業如果以承擔被兼併企業全部債務的方式實現合併,不被視為被兼併企業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案例中乙公司資產2000萬元,負債3000萬元,根據上述兩項規定,乙公司既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常有利。

  合同簽定方案三:乙公司以房產評估價1200萬元註冊成立一家全資子公司丙,同時由丙公司承擔乙公司1200萬元的債務。然後甲公司與丙公司簽定吸收合併合同,丙公司的資產、負責和勞動力全部轉移到甲公司名下。

  涉稅分析:

  方案三屬於產權交易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的規定,本次交易屬於吸收合併,屬於產權轉讓的範疇,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的轉移不征營業稅。因此,丙公司不繳納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48號)的第二條關於企業兼併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時規定:“在企業兼併中,對被兼併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併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基於此規定,丙公司無需就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的轉移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因此,乙公司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財產轉讓所得200萬元(1200—1000),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6.5萬元(200×25%)。對於丙公司而言,由於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評估價確認成本,顯然丙公司的計稅成本為1200萬元,財產轉讓所得為0,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3)涉稅分析結論:

  方案一中,甲公司雖然不需要購買乙公司的其他資產,也不需要承擔對方債務,但短時間籌措1200萬元現金比較困難,而且會影響企業的現金周轉。

  方案二中,對於甲公司而言,要購買乙公司的全部資產,而且很大一部分屬於無用資產,還要承擔乙公司的全部債務,從經濟核算和企業運轉的角度來看都是沒有必要的。

  方案三中,甲公司能夠獲取更大的利益,既可以購得自己所需要的房產,又無須購買其他無用資產。同時,該方案對於乙公司和丙公司來講也是相對有利、可以接受的。

  因此,因以方案三作為最優方案。

  [案例分析2:某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公司而節省契稅的分析]

  (1)案情介紹

  自然人甲有一幢商品房價值500萬元,自然人乙有貨幣資金300萬元,兩人共同投資開辦新華有限責任公司,新華公司註冊資本為800萬元,假設繳納契稅的稅率為4%,請分析怎樣納稅籌畫使新華公司的契稅最低?

  (2)籌畫前的契稅成本

  新華公司接受房產投資後應繳納契稅=500×4%=20(萬元)。

  (3)納稅籌畫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過85%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超過50%,或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超過50%的公司。”

  第二條規定: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第三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併後的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第八條規定:“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4)納稅籌畫方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的規定,納稅籌畫方案如下:

  第一步,自然人甲到工商局註冊登記成立甲個人獨資公司,將自有房產投入甲個人獨資公司,由於房屋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未發生變化,故無需辦理房產變更手續,不需繳納契稅。

  第二步,自然人甲對其個人獨資公司進行公司制改造,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吸收自然人乙投資,改建為新華有限責任公司,改建後的新華有限責任公司承受甲個人獨資公司的房屋。

  (5)籌畫後的契稅成本

  通過以上納稅籌畫,新華公司免征契稅,比籌畫前減少契稅支出20萬元。

  [案例分析3:某園林綠化企業簽定合同用足稅收優惠政策節稅的分析]

  (1)案情介紹

  某企業承接了一項綠化養護工程,為一社區栽種水杉樹苗,並在工程完工後1年內提供樹苗日常養護。綠化工程價款750萬元,養護勞務收入100萬元,其中養護勞務收入中提供的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收入50萬元。請問應該如何簽訂合同使該企業的稅負最低?

  (2)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對綠化工程按照“建築業-其他工程作業”項目徵收營業稅,稅率為3%,提供苗木養護勞務屬於服務業範疇,應按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項目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木銷售和管護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應徵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於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簽定合同技巧的涉稅分析

  ①第一種簽訂合同的技巧:在合同中約定綠化工程價款750萬元,養護勞務收入100萬元。

  ②第二種簽訂合同的技巧:在合同中約定綠化工程價款750萬元,養護勞務收入50萬元,提供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收入50萬元。

  基於以上法律規定,第一種合同簽訂技巧:則應納營業稅=750×3%+100×5%=27.5(萬元)。第二種合同簽訂技巧:則應納營業稅=750×3%+(100-50)×5%=25(萬元)。第二種合同簽訂技巧比第一種合同簽訂技巧節約營業稅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