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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S公司利用虛假單證支付進口海運費逃匯案 2015-04-21

日期:2015-04-21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

  近年來跨境資金流出流入有所交替,但總體上以流入為主,外匯檢查部門也將控流入作為工作總基調,但並沒有放任違規流出行為...

【案件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這是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也是對涉匯主體經常項目外匯業務的原則要求。從該條例施行以來的檢查實踐看,雖然經常項目一直是跨境外匯收支的主體,但經常項目項下的案件,特別是實體性違規案件相對較少,與經常項目下收支總量不相稱。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轄內日照市中心支局(下稱日照支局)牢牢把握交易真實性這一基本原則,在查處經常項目項下違規案件方面獲得突破。

【案件線索】

  日照市支局外匯檢查部門在2012年三季度外匯檢查非現場分析中發現,轄內2012年5月份中觀指標服務貿易付款出現異常,同比、環比均大幅度增長。經進一步分析中觀指標,發現進口海運費付款大幅度增長,再通過設置微觀指標進口海運費率,發現SS公司進口海運費率超過50%,遂鎖定其為可疑企業。通過現場檢查,確認並做實了SS公司通過虛構進口海上運輸服務貿易背景、向銀行提供虛假單證匯出外匯資金的逃匯案件。

【案情簡介】

  SS公司是一家2008年2月在山東日照註冊成立的內資私營企業,註冊資本人民幣6000萬元,經營範圍:進口、銷售鋼材、木製品、建材、煤炭、礦砂等。該公司2012年5月份向其開戶銀行申請對外支付礦產品進口海運費1筆,金額1210萬美元。

  海運費付款主體按代理與否分為兩類,一類為船運、船代、貨代公司,一類為進口企業。SS公司作為進口企業,支付進口海運費必然要有相應貨物進口,且只有FOB價下進口才可支付海運費。為此設置進口海運費率指標,進口企業進口海運費率=進口海運費/(FOB價進口額+1)×100%。SS公司為大宗散貨進口企業,雖然大宗散貨進口海運費率較高,但一般不會超過30%,而SS公司當期進口海運費率已超過50%。進一步調取明細資料發現,SS公司上述2012年5月份的大額進口海運費付匯十分異常。

  為掌握檢查工作主動權,日照支局外匯檢查人員首先開展了週邊調查。一是提取SS公司在銀行留存的進口合同、海運合同,再根據合同預估貨物進口時間,通過外匯檢查分析系統提取SS公司預估時間內海關進口資料及轉口轉賣收付款資料,結果未發現相對應的進口資料或轉口轉賣收付款資料,認證該公司並無對應貨物流;二是利用與海關的協作機制,從當地海關獲取SS公司包括船名、提單號等完整資訊的海關進口資料,與銀行留存提單上的船名、提單號比對,也未發現SS公司有對應貨物報關進口。通過以上週邊調查,基本確定了SS公司通過虛構進口海上運輸服務貿易背景、利用虛假單證支付進口海運費的違規事實。據此,檢查人員與SS公司進行正面接觸,開展現場檢查,要求SS公司提供所涉業務賬務記載,發現其對該筆海運費支出並未按照財務會計核算規定作成本列支賬務處理,而是做掛賬處理。在要求其說明海運費對應貨物去向時,該公司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各種理由均不能自圓其說,只得承認向銀行提供的單證均系偽造,實為預付海運費,目的是鎖定海運費價格。SS公司利用虛假單證支付進口海運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檢查人員按規定程式當場對公司相關人員作了調查筆錄,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了取證,並製作事實確認書予以確認,順利完成調查和取證工作。

  該案定性違規的關鍵是要能證明企業提供的進口合同、海運合同、發票、提單等材料均是虛假的。但由於進口合同、海運合同、發票、提單等均是市場主體之間簽發的,而簽發方又多為SS公司的關聯企業或關係企業,可以說要原件有原件,要影本有影本,因此只要企業自己不承認是虛假的,就難以構成完整的證據鏈。而SS公司為逃脫處罰很可能會百般狡辯,不予承認。對此,日照支局外匯檢查人員做了充分準備,對其可能的各種狡辯理由,分別提出了應對方案:一是企業真實進口海運費應作成本列支賬務處理,而現場檢查卻發現SS公司涉案海運費支出長時間掛賬未列入成本支出,這不符合財務會計核算常識;二是企業可能將該筆海運費付款重新調整賬務列作成本支出,則存在虛列成本嫌疑,可以移交稅務部門查處;三是企業可能堅持貨物已進口,但因無海關報關資料涉嫌走私,可以移交海關查處;四是企業可能說進口貨物做了轉口或轉賣,但國際收支申報系統卻無對應轉口或轉賣收款和付款資料。以上幾種應對方案基本堵死了企業可能的推脫理由,只剩下老老實實地承認違規行為並接受處罰一條路可走。

【違規行為定性】

  SS公司通過虛構進口海上運輸服務貿易背景、向銀行提供虛假單證申請匯出外匯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和第十四條“經常專案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以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第十三條“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五)進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進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的規定,屬於逃匯行為。

【案件啟示和思考】

  體現均衡管理理念。近年來跨境資金流出流入有所交替,但總體上以流入為主,外匯檢查部門也將控流入作為工作總基調,但並沒有放任違規流出行為。本案對SS公司違規流出行為的及時查處,是外匯局長期均衡管理理念的具體體現。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政策應進一步體現便利化。本案中,SS公司所涉業務實質上是一種預付款,目的是以預付款鎖定海運價格,這符合商業交易的原則。但目前,只在貨物貿易項下有明確的預付款政策,而服務貿易項下則沒有明確的預付款政策,這也是SS公司違規的根本原因。因此有必要順應涉外企業的正當合理需求,適當調整服務貿易外匯政策,允許有需求的企業可以辦理服務貿易預付款,事後再補充有關單證,以進一步提高服務貿易的便利化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