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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司法強制執行非法結匯案 2016-04-25

【案件概述】

 

  此案的特點在於,案件在調查至移交司法程序的過程中,發生了一次企業實際控制人破產、兩次企業法人變更、三次公告送達行政執法文書,前後歷時2年時間。案情的複雜性增加了移送司法部門的難度,對基層外匯局的法律素養和部門間的協調能力提出了較大挑戰。調查過程中,外匯局台州市中心支局多次走訪企業、銀行、稅務部門等,對案件進行取證,嚴格依法查案,並在行政執法文書送達以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階段做了大量工作,最終得以成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是在行政執法文書送達階段,企業主觀故意不接收執法文書,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文書送達。2013年9月25日,台州市中心支局對SLY工貿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開始對行政處罰告知書進行送達。由於企業主觀故意不接收執法文書,給文書送達帶來很大難度。檢查人員依法對執法文書進行了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在之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催告通知書的送達環節,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最後檢查人員依法先後三次對行政執法文書進行公告送達,僅公告期就長達180天,公告費用將近25000元。

 

  二是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階段,外匯局依法發出催告通知書,但險些錯過訴訟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送達後,由於SLY工貿公司拒交罰款,此案只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為覆議期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但根據該法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期限應在催告書送達十日後。此案中,由於催告通知書一開始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只能進行公告,公告期六十日,加上催告書送達後的十日,再加上公告前嘗試使用其他送達方式花費的時間,使得能夠用於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非常有限。好在2014年8月7日,檢查人員從工商部門獲知SLY工貿公司第二次變更法人的消息並立即與其取得聯繫。新法人代表蔡某某簽收了催告通知書,雖然並沒有向外匯局繳納罰款,但因為其簽收催告通知書的行為,台州市中心支局得以在相對寬裕的時間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線索】

 

  2012年底,台州市中心支局在資本項目非現場核查中發現轄內SLY工貿公司資本金違規結匯線索。經過深入開展現場檢查,最終查實轄內DZR潔具公司(SLY工貿公司的關聯企業)將出口貨款截留境外,指定境外客戶匯至其香港離岸公司,並以投資款名義匯入SLY工貿公司,再進行非法結匯的事實。

案情簡介

 

  SLY工貿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2012年9月辦理外匯登記,投資總額2195萬美元,註冊資本880萬美元。經查,發現SLY工貿公司是當地招商引資引進的虛假外資,其外方投資方SLY貿易有限公司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目的就是為了通過該公司投資成立SLY工貿公司,完成地方政府招商引資指標。作為交換,SLY工貿公司取得台州市椒江區十塘三期的土地購買權。2012年10月19日,SLY工貿公司出資1604萬元向台州市國土資源局椒江分局購買了該地塊。由於當時SLY工貿公司資本金未完全到位,由DZR潔具公司的法人代表林某某出資,以SLY工貿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某個人名義墊付了該筆資金。據瞭解,林某某和李某某是夫妻關係,林某某是以上三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012年9月至11月,DZR潔具公司與俄羅斯客戶協商,要求其將原本應支付給公司的257.81萬美元的貨款,支付給香港的SLY貿易有限公司。另外,林某某和李某某還通過地下錢莊匯出200多萬美元。通過貨款截留境外和地下錢莊私自買賣外匯等逃匯方式,SLY貿易有限公司籌齊了投資資本金,並於2012年9月27日、11月20日、11月27日,分3次向SLY工貿公司匯入投資款,合計為460萬美元。

 

  2012年11月29日,SLY工貿公司虛構了向DZR潔具公司採購龍頭的採購合同,以支付貨款的名義在銀行一次性辦理資本金結匯業務1筆,金額460萬美元,結匯後所得人民幣共計28591962.4元,於結匯當日劃往DZR潔具有限公司帳戶。該筆結匯資金在到達DZR潔具公司帳戶後,於11月29日、11月30日兩天內,全部回流至林某某個人帳戶,用於償還其墊付的台州市椒江區十塘三期土地款1604萬元和其他為完成政府招商引資需要而墊付的資金。

 

  2013年2月18日,台州市中心支局對SLY工貿公司非法結匯案進行立案調查。原本打算對DZR潔具公司逃匯案也進行立案查處,但2013年初,DZR潔具公司受擔保鏈影響,資金鏈斷裂,企業破產,法人代表林某某逃到外地。由於林某某是SLY工貿公司的實際控制人,DZR潔具公司資金鏈斷裂後,SLY工貿公司也隨之出現資金短缺,開始拒絕配合外匯局調查。考慮到企業的特殊情況,檢查人員多次與企業法人溝通,向其傳達如果企業配合外匯局檢查,可以為企業申請減輕處罰和分期繳納罰款,但企業仍不願意配合。2013年3月,SLY工貿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將所持公司股份轉讓給陳某,由其接替法人代表一職。陳某一開始向外匯局遞交承諾書,承諾公司會繼續承擔法人變更前的資本金違規結匯行為所涉的行政處罰。但此後不久,陳某又反悔,認為案件是李某某擔任法人時期發生,與自己無關,拒絕繼續配合外匯局調查。在事實清晰、證據充分的情況下,2013年9月24日,台州市中心支局召開案審會,對SLY工貿公司非法結匯案進行集體審議,並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台州市中心支局於2014年2月7日對此案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SLY工貿公司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並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

 

  2014年9月16日,台州市中心支局向台州市椒江區法院申請SLY工貿公司非法結匯案強制執行,法院當日受理。2014年9月17日,法院下發行政裁定書,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外匯局行政處罰決定。

啟示和思考

 

  一是加強各部門協作,確保證據確鑿,執法程序合規。在調查取證階段,浙江省分局對案件處理的難點和關鍵點進行了悉心指導,台州市中心支局也多次與省分局就案情進行分析探討,為明確調查方向、掌握違規證據理清了思路。為了證明SLY工貿公司的資本金結匯確實沒有真實貿易背景,檢查人員從稅務部門取得了結匯資金流入企業——DZR潔具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明細清單,證明DZR潔具公司沒有向SLY工貿公司出具過增值稅發票。為了防止SLY工貿公司在案件查處期間惡意註銷企業,檢查人員走訪了工商部門,希望其在SLY工貿公司申請註銷時,及時通知台州市外匯局。也正是依靠工商部門的幫助,台州市中心支局在第一時間得到了SLY工貿公司第二次變更法人的消息,並與新法人代表蔡某某取得了聯繫,最終向其送達了催告通知書,為申請強制執行贏得了時間。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台州市中心支局多次走訪椒江區法院諮詢強制執行有關事項,做到案件不留疑點,程序合規。整個案件的辦理過程表明,隨著違法犯罪手段的不斷升級,僅從單個崗位、單個角度難以及時發現違規線索並進行查處,因此,各部門應加強合作,充分發揮聯合監管的作用,以有效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二是堅持依法行政,精心、謹慎處理案件的各個環節。SLY工貿公司非法結匯案從開始調查到最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查處花費將近2年的時間。在此過程中,台州市中心支局堅持依法依規辦案,在企業主觀故意不接收行政處罰文書的情況下,分別採取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文書。在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送達後,依法發出催告通知書,並在催告書公告送達十日後成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做細、做實了每一環節。當前,外匯管理部門在打擊外匯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過程中,一定要堅持依法行政。對於執法物件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處理,使每個案件都能成為鐵案,以維護良好的涉外經濟環境。

 

來源:外匯局管理檢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