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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去公司水房打水時不慎燙傷,算工傷嗎? 2017-03-23

【案情】

  趙某在一家軟體公司工作。某日上班後,趙某拿著熱水瓶到公司的開水房打水,由於電熱水箱的出水開關水閥不好使,他便放下熱水瓶,雙手用力轉動開關水閥,不料用力過猛,將開關水閥拔了出來。趙某面部被噴出的滾燙開水燙傷,雖經及時治療,但其左眼視力依舊嚴重受損。傷情穩定後,趙某要求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遭到公司拒絕。趙某遂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分析】

  公司認為,趙某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的,但卻並非因工作原因而受傷,他此次受傷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自己操作不慎所引起的,因此不屬於工傷。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對“工作原因”應作寬泛理解。趙某去公司開水房打水,是為了滿足人必要的生理需要,與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在飲水過程中受傷也應認為是因工作原因所致。其次,趙某被燙傷雖然是由於自己不慎造成的,但《工傷保險條例》遵循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職工在工傷事故中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不影響對工傷性質的認定,除非該主觀過失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綜上,趙某應被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來源:東莞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