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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 在試用期內如此解雇,是否合法? 2016-06-22

案例

  王某與某地移動公司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簽訂5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6個月。

  簽訂勞動合同4個月後,王某非因工負重傷,經醫療機構認定需要住院治療。

  該移動公司隨即以王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合同,且沒有支付任何補償。

 

案例解析

  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提前30日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適用裁員方式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這一案例中,移動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勞動者王某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的規定,王某在試用期內非因工負重傷,可以有3個月的醫療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該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3款的規定,王某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

  因此,該公司不能對尚在醫療期內的王某以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更不能無任何補償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廣東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