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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業出口多退稅,海關為何要罰款? | 2015-12-07 |
近年來,出口企業因商品編號申報錯誤,導致可能多退稅款而被海關處罰的案件屢見不鮮,並呈逐年上升趨勢,某些領域已經形成了行業性問題,如醫藥保健品行業(植物提取物、抗生素等)、機械製造行業(油井抽油機、機械模具等)、化學工業品行業等,這些企業因被海關行政處罰和被國稅部門追回多退稅款,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社會各界反映強烈。在這些涉案企業中,有的是故意騙取出口退稅,不僅商品編號申報錯誤,而且偽報商品名稱,但這種情況較少,更多的企業並非有意將商品編號申報錯誤,出口商品客觀上存在商品編號不明確,商品歸類存在疑難問題,企業由於歸類認知不足而發生申報錯誤。
那麼,企業出口申報商品編號,是不是只要與海關認定的商品編號不一致,就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並給予行政處罰呢?這個問題,出口企業、行業協會、各地政府,甚至人民法院與海關的意見不盡相同,矛盾焦點主要集中以下幾方面:企業多次申報同一商品同一稅號出口,海關未發現異常予以審核放行,但是,一旦發現其稅號申報錯誤影響出口退稅,就對企業的既往申報行為一併予以調查處理,這一定程度上導致社會各界對海關的不同評價,有的甚至認為海關存在釣魚執法之嫌。海關對這些稅號申報錯誤影響出口退稅的案件,到底如何認定,如何處理的呢?下面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1年11月到2013年5月期間,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南通海關申報出口氰基乙醯胺33票,價值人民幣1580萬元,申報稅號均為29241990.90(其他無環醯胺,出口退稅率為13%)。南京海關認為,上述貨物應歸入稅號29269090.90(其他氰基化合物,出口退稅率為9%)。當事人涉嫌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導致可多退稅款人民幣約人民幣70萬元。經查,當事人向南通海關申報出口的230220110021501732號報關單(上述33票中的第10票)項下氰基乙醯胺被海關查驗,海關核對品名並取樣送檢化驗未見異常後放行。同時,當事人提供了國稅部門的書面證明,證明當事人已于2013年8月前向國稅部門主動報告了申報錯誤影響出口退稅的情況,並於2013年8月21日前將多退稅款沖減、補交完畢。
二、本案定性處罰:
當事人申報的涉案商品“氰基乙醯胺”的稅則號列29241990.90,與海關認定應當申報的稅則號列29269090.90不符,導致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應當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五)項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海關對其處罰款55萬元。
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後,當事人依法提出聽證申請,經聽證查明,對230220110021501732號報關單(即第10票報關單)項下出口貨物已經進行了化驗檢測商品成分且未對當事人申報提出疑義,屬於實質性歸類審核。按照海關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原則,海關進行化驗無異議放行之後,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對化驗之後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對化驗之前的9票申報不實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改為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
三、法律分析
(一)信賴保護原則(部分不處罰):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多次申報涉案商品出口(共計33票),海關審核未發現異常,均予以放行,但其中一票海關進行了化驗檢測,海關對該商品的歸類進行了實質性化驗審核,也未發現歸類申報異常。由此,當事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海關認可企業對稅號的申報行為,之後,企業相同的申報行為,均可以理解為基於上述對海關的信賴而實施的,即便企業申報結果是錯誤的,海關對其予以糾正即可,不能予以行政處罰,否則缺失公平公正。但對海關化驗審核之前的企業申報行為,在信賴保護範圍之外,這部分的申報錯誤導致影響出口退稅,依法應予以處罰。
(二)歸類疑難問題(全部不處罰):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申報出口相同稅號29241990,共計33票,而且其中一票經過實驗室化驗確認歸類,海關均未發現企業申報的稅號異常,說明該商品歸類屬於不明確的商品歸類事項,即為歸類疑難問題。既然出口商品屬於歸類技術疑難問題,海關作為專業的歸類主管部門都搞不清楚,則企業申報錯誤也不能認定為有主觀過錯。因此,海關對當事人的稅號申報錯誤行為,無論在化驗之前還是化驗之後,均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對當事人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缺乏合理性基礎。
海關執法實踐多採用上述第一種觀點。
(三)處罰幅度問題:
本案當事人在海關調查期間,主動向國稅部門報告稅號申報錯誤的情況,並向國稅部門返還多退的稅款,屬於主動減輕危害後果,糾正錯誤。並且,在海關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提交保證金,應當依法給予從輕處罰。考慮上述多種從輕處罰的條件,適用《處罰條例》第十五條(五)項的規定,應當給予較輕的處罰予以量罰。
綜上,筆者認為,對企業出口商品編號申報錯誤影響出口退稅的行為,海關是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能一概而論,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並非所有申報錯誤均構成申報不實違規並予以行政處罰。
對涉案商品具有明確規定的商品歸類事項,當事人申報錯誤的,一般情況下,應當認為構成申報不實違規並予以行政處罰;但對涉案商品沒有明確規定的商品歸類事項,或者海關對涉案商品做過實質性審核但未發現當事人稅號申報錯誤的,海關根據過錯責任的行政處罰原則,或者信賴保護的行政處罰原則,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或者受信賴利益的保護,應當不予處罰。
來源:跨境電子商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