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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補充醫療保險的稅務處理 | 2015-08-14 |
日期2015-08-14來源:財稅道
導讀:本文講解了關於補充醫療保險的概念,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規定,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規定等,並通過案例進行了分析了。
補充醫療保險屬於很多客戶都十分關心的問題,其概念、稅務處理在政策上也比較模糊,筆者在這裡給大家簡單介紹。
一、什麼是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由企業自主舉辦或參加的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國家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聯合下發《關於企業補充醫療
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對相關政策給予了明確,該文件第一條明確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這裡明確了哪些企業有參保資格,是否必須參保。第三條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帳戶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這裡明確了該基金是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並要求單獨設立帳戶,單獨管理,不過在實務中還要看地方上是否出臺了實施辦法。大部分地區都是要求企業自主管理或者委託保險公司管理,但也有部分地區要求統一上交,統一管理。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指導意見》(津勞字[2001]317號)第五條規定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根據經濟能力自主決定,自行管理。第六條規定企業也可委託商業保險公司承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第八條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須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玉林市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玉政發〔2003〕10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凡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應向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申報和繳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年初一次性繳納。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將各單位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統一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規定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該文件規定了是為全體員工支付的,引申意思就是給部分員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財社〔2002〕18號文件規定的最高比例4%,這裡是5%,說明只要企業是按國家規定最高比例以下支付的,則都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案例】某企業(該企業給全體員工繳納了基本醫療保險)2014年直接給員工報銷未到基本醫療保險起付點的醫療費用3萬元,計入了職工福利費。在稅務稽查中發現,稅務人員要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該項支出。會員電話詢問稅務人員的處理是否正確。
【分析】稅務人員的處理正確,該項支出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列支範圍,且該項支出不是從補充醫療保險專項帳戶中列支的,所以不得稅前扣除。為規避該風險,企業應當根據當地規定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職工福利費包含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從上述可以明顯的看出直接報銷未到基本醫療保險起付點的醫療費用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開支範圍。
三、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規定
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從財稅〔2006〕10號文件中的免稅項目來看,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
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間如何確定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帳戶)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從國稅函[2005]318號文件來看,該項支出只有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帳戶,被保險人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補充醫療保險目前的通常作法是企業委託商業性保險公司代為管理或由企業自行管理。如果企業將補充醫療保險委託商業性保險公司管理,則應當在保險公司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帳戶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該文件已經失效,但具有參考價值)的要求,如果企業委託保險公司單獨建賬,集中管理,未建立個人帳戶,應按企業統一計提時所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補充醫療保險,全額併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按月將計提的補充醫療保險,併入職工當月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並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對於企業自行管理模式,比如《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醫發〔2001〕16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餘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由於企業計提補充醫療保險時並沒有落入個人帳戶,而且以後每位職工報銷的醫療費用金額不等,這種管理模式就很難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避免納稅風險,這種管理方式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商議處理。比較好的處理方法是在職工拿醫院有效收費單據報銷的當月,按實際報銷金額合併入當月工資薪金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繳。
【提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對試點地區可以考慮讓員工購買此類保險,可以獲得免稅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