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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總就擴大小微企所得稅優惠政策答問 2015-03-24

日期:2015-03-2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發展,根據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決定,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發佈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並及時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落實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

  1.此次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的背景是什麼?

  答:小微企業是發展的生力軍、就業的主管道、創新的重要源泉,在促進創業創新、穩定經濟增長、穩定和擴大就業等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當前國內外經濟環境仍十分複雜,為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需要充分發揮小微企業的積極作用。近年來,國家高度關注小微企業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除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由法定25%降為20%外,從2010年開始,對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調整在內,國家已先後四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持續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通過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不斷增強小微企業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助推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在全社會激發起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熱潮。

  2.此次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此次出臺的優惠政策主要內容是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優惠政策執行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稅務總局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國務院決定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後,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政策精神,使有關政策內容儘快落地,3月13日,稅務總局與財政部聯合發佈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有關政策的具體內容作出明確。為解決具體操作管理問題,3月18日,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就貫徹落實具體征管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稅務總局積極行動,在去年措施基礎上,再出臺四個方面十項措施,具體包括持續開展政策宣傳、加強業務培訓、簡化優惠備案手續、完善納稅申報軟體、優化納稅服務等措施,並將其作為今年“一號督查”事項,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4.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什麼?

  答:所說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5.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口徑有什麼變化?

  答: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由原來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調整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調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6.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可以繼續適用此次優惠政策嗎?

  答:此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同樣繼續適用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具體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用定率徵稅和定額徵稅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7.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的,季度預繳時能否享受優惠政策?

  答: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覆蓋面,企業預繳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門檻進一步降低。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查帳徵收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實行查帳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如果預繳方式為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政策。

  9.核定徵收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核定徵收有定率徵稅、定額徵稅二種方式。

  採用定率徵稅方式的小微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採用定額徵稅方式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新的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後,繼續採取定額徵稅辦法。

  10.企業今年4月份預繳第1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由於2014年度匯算清繳工作還沒有結束,怎麼判定企業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為便於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三條規定,對於查帳徵稅和定率徵稅企業,需要判斷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2015年4月份預繳第1季度所得稅時,由於2014年度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可以依據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進行判斷。以後年度,以此類推。

  11.本年度新辦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12.預繳時按照小微企業享受了所得稅優惠,年度匯算清繳時發現超過小微企業標準的,如何進行匯算清繳?

  答: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現行規定補繳已減免的稅款。

  13.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備案程式有什麼變化?

  答:以往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終了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需同時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為進一步簡化小微企業備案手續,減輕辦稅負擔,今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優惠政策時,可以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無需稅務機關事先審核批准和專門備案。

  14.此次調整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納稅申報表是否需要相應修改?

  答:稅務總局計畫今年4月底前全面修訂季度預繳申報表,在此之前,只需將現行預繳申報表附件2和附件4相關行次的填報說明進行修改,即將原10萬元統一修改為20萬元。

  15.為落實好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稅務部門如何及時處理納稅人的訴求?

  答:為全方位落實好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稅務部門在辦稅服務廳設立“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落實諮詢服務崗”,同時,依託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局長信箱”受理納稅人投訴。一旦納稅人反映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情況,各地稅務機關有專人全程負責,並於接收當日轉辦,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