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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拿計件工資,還有加班費麼? 2017-03-17

案例

  某玩具生產企業在產品生產線上主要實行計件工資分配,包裝車間員工每完成一件包裝任務計薪0.5元。有時公司為了趕進度,即使員工完成了當日包裝任務,也會多安排一個小時的工作時間,並仍按照每件0.5元計薪。

 

  到了年底,部分員工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費。公司則認為已經按照計薪標準核發過計件工資了,不應該再支付加班費。

 

首先

什麼是計件工資呢?

給大家小小科普一下

 

計件工資制是指用人單位根據企業平均生產率核定勞動定額後,按照勞動者生產產品的數量和預先測算的單價計算勞動報酬的一種形式。

 

那麼問題來了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

究竟應不應當獲得加班費呢?

 

  其實在本案中,該企業錯誤地認為既然員工的計件單價已經確定,那麼無論員工生產多少產品都應當按照這個單價來計算,片面地理解“多勞多得、按勞分配”的原則。

 

  也就是說,依照相關法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當然有理由得到應得的加班費!

 

看到這裡

你是不是還是有一些疑惑

究竟是依據哪部法律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來源:廣東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