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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卸貨地政令變更,會導致買賣合同落空嗎? 2017-03-17

  對中國國內從事大宗商品進口的貿易商而言,有可能遇到相關監管部門出於宏觀或大局考慮而作出政令變更的情況,如對大宗商品的進口實施限制等。此類限制通常不構成導致合同落空的不可抗力事件,因而中國進口商面對此種情況時,往往很難從合同中脫身,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確約定。

 

  以下案例便涉及一起因外國政令變更而引發的糾紛。通過英國法院最終作出的判決可知,卸貨港的政令變更,的確並不能導致買賣合同的落空,合同雙方依然應當正常履約。實際上,對於廣大中國進口商而言,該案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在從合同簽訂到履行的各個方面,進口商均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以成功規避因政策波動而可能帶來的損失。

 

里斯本港是葡萄牙最大港口

 

合同訂立

  Tradax公司(以下簡稱“賣方”)Congimex公司(以下簡稱“買方”)銷售16500公噸的豆粕,雙方為此簽訂了4份合同,價格條件為CIF里斯本”

 

  貨物裝運被分成四個批次——第一個批次約定在當年12月裝運,最後一個批次約定在翌年8月裝運。

 

  四個合同中的三個約定的付款條款是——在裝運期前1-2個月,買方在紐約開立信用證;另一個合同的付款條件是——憑單付款,紐約。所有合同均併入GAFTA第100號合同,適用於英國法律。

 

  但這些合同都不屬於典型的CIF合同,原因是——合同約定,在目的港卸貨時進行稱重和抽樣,然後根據實際到貨重量,對合同價款金額進行調整。

 

豆粕卸貨

 

風雲突變

  賣方先交付了5000公噸,履約正常。但隨後一則來自葡萄牙官方的消息使此前平穩的一切風雲突變——葡萄牙官方不再允許如買方這樣的私人公司進口豆粕,相關進口業務只能由其國營公司IAPO處理。

 

  當時,該案合同項下豆粕尚有11500公噸未發貨。但根據葡萄牙官方更改後的規定,買方無法從葡萄牙官方獲得進口許可證,而無法獲得官方進口許可的後果便是——買方無法向賣方付款,以及合同項下貨物無法在葡萄牙卸載。

 

  買方雖努力獲取進口許可證,但均未成功。翌年5月,賣方向買方交單——該套單據是4月和5月交貨批次項下的運輸單據——但被後者退回。對此,賣方宣佈買方毀約;隨後,賣方又宣佈買方對全部四個合同的未交貨部分均毀約,理由是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開立信用證。但買方的回應則是:因葡萄牙政府頒佈的政令,該案合同已告落空。

 

  該案被訴諸GAFTA仲裁。GAFTA上訴庭判定——該案項下四個合同均未落空

 

買方後訴至英國上訴法院。

 

紐約港是美國第一大港

 

買方敗訴

  英國上訴法院認為,如果要認定該案合同落空,必須滿足的條件是——根據該案合同適用的法律及履行地法律,該案合同的繼續履行為非法。就該案合同而言,買方履行其付款義務的地點是紐約,而其適用的又是英國法律,因此,葡萄牙政令的變更及其對付款的限制,對本案合同的履行並不產生妨礙

 

  對此,買方辯稱,該案部分合同義務的履行地點是葡萄牙。而根據葡萄牙政府更改的政令,該案合同項下貨物不得在葡萄牙港口卸載,因此,賣方無法向其提交一份規定可在葡萄牙港口卸載的海運提單,這樣一來,合同自然就落空了。

 

  而法院則認為,合同雙方需要銘記,一份典型的CIF合同的性質應是一份單據買賣合同。單據代表的是貨物,相關貨物必須已經被裝上船,同時必須是運往約定目的港運輸合同項下的標的物。一份典型的CIF合同不是一份貨物銷售合同,也不是一份賣方保證將貨物運抵約定目的港的合同。

 

  同時,就本案爭議涉及的四份合同而言,它們都不是典型的CIF合同,理由是——合同約定在目的港里斯本安排到貨稱重和抽樣,並根據到貨稱重結果重新調整合同價款。根據葡萄牙更改的政令,買方確實無法在里斯本辦理進口手續後對貨物進行稱重和抽樣,但更改後的政令卻並不禁止對在里斯本轉運或退運的貨物進行稱重和抽樣,只要這些貨物的最終目的地不是葡萄牙港口即可。

 

  由此可見,儘管政令更改,買方無法安排這批貨物在里斯本的進口手續,但相關政令並不妨礙其在里斯本卸船後進行稱重和抽樣,爾後轉運至葡萄牙以外的目的地,或將貨物退運裝港。同時,相關政令也不妨礙買方在里斯本進行稱重和抽樣後,並根據稱重結果調整合同價款,最終在紐約安排向賣方付款。

 

  基於上述分析,英國上訴法院駁回了買方的上訴

 

 

來源:中國海關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