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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卸货地政令变更,会导致买卖合同落空吗? 2017-03-17

  对中国国内从事大宗商品进口的贸易商而言,有可能遇到相关监管部门出于宏观或大局考虑而作出政令变更的情况,如对大宗商品的进口实施限制等。此类限制通常不构成导致合同落空的不可抗力事件,因而中国进口商面对此种情况时,往往很难从合同中脱身,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

 

  以下案例便涉及一起因外国政令变更而引发的纠纷。通过英国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可知,卸货港的政令变更,的确并不能导致买卖合同的落空,合同双方依然应当正常履约。实际上,对于广大中国进口商而言,该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的各个方面,进口商均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成功规避因政策波动而可能带来的损失。

 

里斯本港是葡萄牙最大港口

 

合同订立

  Tradax公司(以下简称“卖方”)Congimex公司(以下简称“买方”)销售16500公吨的豆粕,双方为此签订了4份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里斯本”

 

  货物装运被分成四个批次——第一个批次约定在当年12月装运,最后一个批次约定在翌年8月装运。

 

  四个合同中的三个约定的付款条款是——在装运期前1-2个月,买方在纽约开立信用证;另一个合同的付款条件是——凭单付款,纽约。所有合同均并入GAFTA第100号合同,适用于英国法律。

 

  但这些合同都不属于典型的CIF合同,原因是——合同约定,在目的港卸货时进行称重和抽样,然后根据实际到货重量,对合同价款金额进行调整。

 

豆粕卸货

 

风云突变

  卖方先交付了5000公吨,履约正常。但随后一则来自葡萄牙官方的消息使此前平稳的一切风云突变——葡萄牙官方不再允许如买方这样的私人公司进口豆粕,相关进口业务只能由其国营公司IAPO处理。

 

  当时,该案合同项下豆粕尚有11500公吨未发货。但根据葡萄牙官方更改后的规定,买方无法从葡萄牙官方获得进口许可证,而无法获得官方进口许可的后果便是——买方无法向卖方付款,以及合同项下货物无法在葡萄牙卸载。

 

  买方虽努力获取进口许可证,但均未成功。翌年5月,卖方向买方交单——该套单据是4月和5月交货批次项下的运输单据——但被后者退回。对此,卖方宣布买方毁约;随后,卖方又宣布买方对全部四个合同的未交货部分均毁约,理由是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立信用证。但买方的回应则是:因葡萄牙政府颁布的政令,该案合同已告落空。

 

  该案被诉诸GAFTA仲裁。GAFTA上诉庭判定——该案项下四个合同均未落空

 

买方后诉至英国上诉法院。

 

纽约港是美国第一大港

 

买方败诉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如果要认定该案合同落空,必须满足的条件是——根据该案合同适用的法律及履行地法律,该案合同的继续履行为非法。就该案合同而言,买方履行其付款义务的地点是纽约,而其适用的又是英国法律,因此,葡萄牙政令的变更及其对付款的限制,对本案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妨碍

 

  对此,买方辩称,该案部分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是葡萄牙。而根据葡萄牙政府更改的政令,该案合同项下货物不得在葡萄牙港口卸载,因此,卖方无法向其提交一份规定可在葡萄牙港口卸载的海运提单,这样一来,合同自然就落空了。

 

  而法院则认为,合同双方需要铭记,一份典型的CIF合同的性质应是一份单据买卖合同。单据代表的是货物,相关货物必须已经被装上船,同时必须是运往约定目的港运输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一份典型的CIF合同不是一份货物销售合同,也不是一份卖方保证将货物运抵约定目的港的合同。

 

  同时,就本案争议涉及的四份合同而言,它们都不是典型的CIF合同,理由是——合同约定在目的港里斯本安排到货称重和抽样,并根据到货称重结果重新调整合同价款。根据葡萄牙更改的政令,买方确实无法在里斯本办理进口手续后对货物进行称重和抽样,但更改后的政令却并不禁止对在里斯本转运或退运的货物进行称重和抽样,只要这些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不是葡萄牙港口即可。

 

  由此可见,尽管政令更改,买方无法安排这批货物在里斯本的进口手续,但相关政令并不妨碍其在里斯本卸船后进行称重和抽样,尔后转运至葡萄牙以外的目的地,或将货物退运装港。同时,相关政令也不妨碍买方在里斯本进行称重和抽样后,并根据称重结果调整合同价款,最终在纽约安排向卖方付款。

 

  基于上述分析,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买方的上诉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